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演出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提高舞美工程项目施工搭建安全,加强舞美工程企业技术人员的从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从业技能及安全意
识,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机构
“演出行业舞美工程技术人员能力等级考评”(以下简称“能力等级考评”)工作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能力等级考评工
作的办法制定、指导监督、检查实施以及各地区评定工作组的认定与业务委托。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的“地区评定工作组”负责委托地区能力等级考评的申报受理、考评组织等委托业务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参评资格与基本原则
(一) 能力等级考评工作面向全行业开展,坚持自愿原则。
(二)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地区)可报
名参加考评。
(三)考评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参评个人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章 能力等级证书类型与级别
第四条 能力等级类型
演出行业舞美工程技术人员能力等级类型为5个大类,具体如下:
舞美总监:在舞美项目搭建施工中从事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现场统筹协调的技术人员。
舞美灯光师:在舞美项目搭建中从事灯光系统的配置、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
舞美音响师:在舞美项目搭建中从事音响系统的配置、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
舞美视频工程师:在舞美项目搭建中从事LED屏幕、投影等视频系统的配置、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
舞美工程安全员:在舞美项目搭建中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的技术人员。
第五条 能力等级级别
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技术人员能力等级的级别分为:
一级(高级):高级舞美总监、一级舞美灯光师、一级舞美音响师、一级舞美视频工程师;
二级(中级):舞美总监、舞美灯光师、舞美音响师、舞美视频工程师;
三级(助理级):三级舞美灯光师、三级舞美音响师、三级舞美视频工程师;
舞美工程安全员不分等级。
第二章 考评标准
第六条 标准制定
演出行业舞美技术人员能力等级考评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的考试制度,考试命题、评分标准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
第七条 能力等级考评标准
演出行业舞美工程技术人员能力等级考评标准详见《演出行业舞美工程技术人员能力等级考评标准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考评标准》)。
第三章 申报和考评
第八条 能力等级考评周期
技术人员能力等级考评工作原则上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25日和9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如有特殊安排,以申报
通知为准)
第九条 能力等级考评流程
能力等级考评工作按照申报、材料初审、考核评定、公示、发证的流程进行。
(一)申报
1、申报人员应向所在地的地区评定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按《考评标准》要求提交材料。
2、同时申报多个能力等级证书的人员,应分别提交申报材料。
3、申报高级技术人员的还应提供:
(1)已发表的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文章或论文。
(2)无发表论文的,应提供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总结(不少于3000字,能体现本人项目中的技术能力、管理经验、专业应用方面的相关思考与心
得)。
(二)材料初审
1、地区评定工作组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其发出《申报材料初审意见函》,
初审意见答复分为“审核通过”、“材料未合格需补充提交”、“材料不予受理”以及“材料未合格建议降级”;申报人应按照通知意见补充材料或调整,并
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交送,逾期未补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报;
2、初审通过的人员由地区评定工作组向其收取考评费用,如申报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报。
(三)考核评定
1、地区评定工作组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
2、考试分为笔试、实操考试以及面试答辩三个部分。申报人员在考前须参加由地区评定工作组组织的考前安全培训,培训内容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提
供。
3、考核采取综合评议法。申报人员根据级别要求须分别参加笔试、实操及答辩考核,原则上初级、中级申报人员须参加理论与实操考试,申报高级人员须参
加实操考试与面试答辩,考试结果根据参考内容综合评定。
4、考试成绩由地区评定工作组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评议后给出最终评审意见。
(四)公示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终评结束后将本批次通过终评、拟颁发能力等级证书的名单在协会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发证
公示结束3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公示无异议的人员颁发《演出行业舞美工程技术人员能力等级证书》。
第十条 在能力等级考评过程中如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随时终止考评,取消考评资格,已取得证书的,予以取消证书,情节严重的,三年之内不再受理
申请:
(一)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文化、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的;
(二)伪造申报材料,或以欺骗、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考试的;
(三)因违约失信等不良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四)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一条 《演出行业舞美工程技术人员能力等级证书》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二条 《演出行业舞美工程技术人员能力等级证书》为个人从业能力证明,除舞美工程安全员外,其他技术专业证书不设有效期。
第四章 晋升等级
第十三条 申请晋升等级的人员应达到所申请等级的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晋升等级视同初次申请能力等级考评,考评工作周期、考评流程与初次申报一致。
第十五条 取得同类别高级别证书的人员,所持有的原低级别证书作废。
第五章 变更与遗失
第十六条 持有能力等级证书的人员因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当向所在地地区评定工作组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能力等级证书遗失需申请补发证书的人员,应向所在地地区评定工作组提交申请材料补领新证。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对能力等级考评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不得转让能力等级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证书。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一经发现并核实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所列相关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证书将予以吊销,三年之内不接受报名,并在中国演出行业协
会官方平台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